武汉市生活 (武汉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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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活 (武汉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办法) 武汉市生活废品分类管理办法前言为切实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生活废品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废品,是指在居民日常生活和其他类似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生活废品分类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分类,规范管理;(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教育先行,习惯养成。第二章 分类模式第四条 武汉市实行四分类废品收集模式,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和其他废品进行分类。第五条 可回收物包括:(一)废纸:报纸、杂志、书刊、纸板、纸箱等;(二)废塑料:塑料瓶、塑料袋、塑料制品等;(三)废金属:易拉罐、铁罐、铁制品等;(四)废玻璃:玻璃瓶、玻璃制品等。第六条 有害废品包括:(一)废电池:纽扣电池、锂电池等;(二)废灯管:荧光灯管、日光灯管等;(三)废电子电器:手机、电脑、电视等;(四)过期药品:过期药品、医疗废物等。第七条 厨余废品包括:(一)剩饭剩菜:米饭、面条、蔬菜等;(二)果皮菜叶:果皮、蔬菜叶、花卉等;(三)动物内脏:鱼内脏、鸡内脏等。第八条 其他废品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废品、厨余废品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品,如废纸巾、烟头、一次性餐具等。第三章 分类收集第九条 生活废品分类收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可回收物收集至绿色废品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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