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机构用水用电政策文件 (武汉养老机构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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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养老机构用水用电政策文件 (武汉养老机构招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管理,保障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文件。第二条 本政策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民办和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 水电费为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的重要支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本政策文件规定合理使用水电,节约能源。第二章 水费管理第四条 养老机构用水应当按照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用水价格标准执行。第五条 养老机构用水实行分户计量管理,用水量由水务部门统一抄表,并向养老机构出具水费缴纳通知书。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抄表、核对水费,并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水务部门有权采取限制供水、追缴欠费等措施。第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安装节水器具,使用节水技术,加强水资源管理,杜绝水资源浪费。第三章 电费管理第八条 养老机构用电应当按照武汉市电力公司制定的电价标准执行。第九条 养老机构用电实行分户计量管理,用电量由电力公司统一抄表,并向养老机构出具电费缴纳通知书。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抄表、核对电费,并按时缴纳电费。逾期不缴纳电费的,电力公司有权采取限制供电、追缴欠费等措施。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安装节能器具,使用节能技术,加强用电管理,杜绝电能浪费。第四章 补贴政策第十二条 为保障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和老年人生活质量,市财政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费用给予补贴。第十三条 补贴对象:公办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性养老机构第十四条 补贴标准:水费补贴:养老机构用水量在人均每月5吨以内(含5吨)的部分,按人均每月2元补贴。电费补贴:养老机构用电量在人均每月100千瓦时以内(含100千瓦时)的部分,按人均每月1元补贴。第十五条 补贴申请:养老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补贴结果。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检查本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第十八条 违反本政策文件的,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附则第一条 本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政策文件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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